为加强我院科研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,又不属于材料范围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单价在30元以上(含30元)200元以下(不含200元)的仪器、仪表、机电设备、电脑配件、医护工具、工量器具、科教用品、文艺体育用品等。
二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应指定专、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。
三、无论何种来源、何种经费渠道增添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院的财产,必须首先办理入库手续,方可到财务部门报帐。低值耐用品的领用手续与普通仪器设备领用手续相同。
四、对低值耐用品应进行统一分类管理。实验室,要定期核对帐、物,务必做到帐物相符。
五、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。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应统一由主管部门处理,任何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。
六、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,使用者应查明原因,属责任事故应按我院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》的规定进行赔偿。
七、所有报废、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部门,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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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0月10日